(2016)冀06民辖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尤志学与尤雨多、尤志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雨多,尤志学,尤志生,李秀兰,段月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雨多(又名尤雨),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志学,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审被告尤志生,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审被告李秀兰,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审被告段月梅,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上诉人尤雨多因与被上诉人尤志学、原审被告尤志生、李秀兰、段月梅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按原审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没有充分说明理由。请求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尤志学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在涿州市义和庄乡北任村有房产一套,上诉人及三原审被告于2013年搬入该房屋居住生活,并未经被上诉人允许私自将房屋破坏,被上诉人得知此事后,要求其腾清屋内物品,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要求其返还占用的房屋,遭到拒绝,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及三原审被告将占用被上诉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立即搬出该房屋,将占用的房屋交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宅基地使用证一份,载明户主为尤志学。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尤志生、李秀兰、段月梅的住所地均为涿州市,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