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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史启加与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启加,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史启加,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和平街65号。法定代表人魏乐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44号申请人史启加与被执行人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