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林鹤鸣、杨永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林鹤鸣,杨永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242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临港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勇,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鹤鸣。被告:杨永镇。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鹤鸣、杨永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