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与张传生、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张传生,张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2649号原告: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金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建飞,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友,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张传生,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张坤,男,汉族,1986年8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王。原告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与张传生、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宗建飞、王平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传生、张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禾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传生立即偿还货款64984元及利息(以6498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张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传生向原告购买禾丰牌饲料,被告张坤为被告张传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传生尚欠原告货款64984元未付。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致本案诉讼产生,原告提出上述诉请。被告张传生、张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张传生向原告购买禾丰牌饲料,在30万元内先予以发货,下次发货前付清前次货款,货款需在当年6月20、12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货款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张坤为被告张传生与原告之间的购销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6年5月31日,被告张传生尚欠原告货款84984元。后被告支付货款2万元,尚欠64984元。以上事实有合同书、对账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张传生供货,被告张传生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张传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以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64984元且有被告张传生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6498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不超过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坤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传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649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498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张坤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深圳路支行,银行帐号:32×××4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张传生、张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