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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山江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在东、丁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在东,丁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法定代表人董英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在东。被执行人丁桂珍。本院在执行白山江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在东、丁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