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山江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在东、丁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在东,丁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法定代表人董英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在东。被执行人丁桂珍。本院在执行白山江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在东、丁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