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文琴与董永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琴,董永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480号原告马文琴,女,1987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董永刚,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琴诉被告董永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