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海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海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63-1号原告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红平,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海丽。委托代理人聂春序,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伟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可军、人民陪审员邹嘉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苏茂名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因本院人事调动,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谢振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健、人民陪审员邹嘉懿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黄振光担任记录。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另行达成为解决方案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振嘉审 判 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邹嘉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振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