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碧君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碧君,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罗碧君,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被执行人:李娜,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23执4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忠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