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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忠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雷春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跃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忠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雷春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823号申请人:樊忠强,男。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杨雄,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雷春明,男。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跃华,男。申请人樊忠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雷春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跃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樊忠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雷春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跃华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樊忠强以其本田思域小轿车(牌号为:湘L1WT**)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雷春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跃华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