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玉,枣庄万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玉,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枣庄万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凤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玉与被执行人枣庄万通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枣庄万通物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万通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