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曾用名王兵兵,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六枝特区。被告人张云昌张某某,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六枝特区。被告人王朵发王某1,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六枝特区。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黎明派出所抓获,次日临时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2015年3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于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月23日释放。缓刑考验期限,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仲胜,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黔中大坝下面的施工道路旁实施盗窃,盗得一辆挖机的两只120A皆能牌蓄电池、75千克柴油、一部SANY牌挖机显示屏。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5856万元(人民币,下同)。破案后上述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凹珠公路旁实施盗窃,盗得100千克柴油。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608元。破案后被盗柴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新场乡戛纳村懒龙桥烈士墓后面的公路上实施盗窃,盗得一辆挖机的两只90A斗山牌蓄电池、75千克柴油。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956元。破案后上述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神树脚盗窃一辆振兴牌轻型自卸货车,盗得50千克柴油。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04元。破案后被盗柴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神树脚实施盗窃,盗得50千克柴油、两只骆驼牌蓄电池。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904元。破案后上述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神树脚实施盗窃,盗得50千克柴油、两只骆驼牌蓄电池。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254元。破案后被盗柴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堕却乡长箐至左坝一施工道路旁盗窃一辆卡特320D挖机,盗得一台挖机主板、一台挖机显示屏。后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将主板及显示屏销赃得款5000元。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3.9万元。8、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新场街往新场乡黑塘方向公路旁实施盗窃,盗得50千克柴油。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04元。破案后被盗柴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9、2016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驾驶贵B×××××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下官组公路旁实施盗窃,盗得75千克柴油。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56元。破案后被盗柴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盗物品两只骆驼牌蓄电池、一台卡特320D挖机主板、一台卡特320D挖机显示屏,未追回。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销赃得款5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黑色剪刀一把、固定扳手一把、活动扳手一把,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本院(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及照片,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张某、路某、龙某、李某、朱某1、朱某2、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6)第67号关于对蓄电池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王朵发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张云昌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6.064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朵发王某1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2.1642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谋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朵发王某1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可涛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张云昌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三、被告人王朵发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本院(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7个月零22天已从刑期内扣除。)(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四、作案交通工具贵B×××××号东风小康牌银灰色面包车及作案工具黑色剪刀一把、固定扳手一把、活动扳手一把,予以没收。五、涉案财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人民陪审员 XX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