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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玲诉被告张国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719号原告孙xx。被告张x。原告孙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张X甲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2年腊月12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两子。长子张强现年22岁已成年结婚,次子张X甲2000年2月5日出生。由于原告酗酒赌博,双方经常因此纠纷,长此以往导致双方感情已然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X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应共同建设幸福美满家庭,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应准予离婚。对原告请求,次子张X甲(2000年2月5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张X甲随原告生活,原因是被告不管孩子,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子女抚育费因原、被告所生男孩张X甲随原告生活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成长有利,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每月260.00元给付子女抚育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庭审中原告称欠债务52,200.00元,因被告张X未到庭质证,原告孙XX又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该主张,故本院不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张X离婚;二、婚生次子张X甲(2000年2月5日出生)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6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60.00元至张X甲18周岁时止;三、原、被告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士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银双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附:法律条文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