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松松与闫爱莲、谢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松松,闫爱莲,谢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松松,住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爱莲,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荣,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晓晔,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松松因与被上诉人闫爱莲、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谢荣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徐松松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闫爱莲约定了管辖法院,本院认为,上述约定并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故上诉人徐松松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徐松松又主张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闫爱莲有权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故上诉人徐松松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