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蔚滨诉被告文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蔚滨,文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413号原告廖蔚滨,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文朝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邓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蔚滨诉被告文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蔚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蔚滨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蔚滨撤回对被告文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廖蔚滨承担。审判员 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