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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0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管春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管春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000号原告:李文明,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珍,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春莲,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张掖市慎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明与被告管春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员李彤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