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0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管春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管春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000号原告:李文明,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珍,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春莲,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张掖市慎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明与被告管春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员李彤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