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云飞与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飞,闵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飞,男,汉族,南陵县人。被执行人:闵晓霞,女,汉族,南陵县人。本院在执行吴云飞与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闵晓霞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黄旭初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