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关南南与潘峰、潘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南南,潘峰,潘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686号原告关南南,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潘峰,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潘明广,男,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南南诉被告潘峰、潘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南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潘峰、潘明广名下存款467,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以原告关南南与担保人于阳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1-3号(1-26-2)(建筑面积87.74平方米)房产,以及担保人关利民与担保人杨建慧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8号(7-13-3)(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房产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关南南与担保人于阳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1-3号(1-26-2)(建筑面积87.74平方米)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关利民与担保人杨建慧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8号(7-13-3)(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房产一处;三、冻结被告潘峰、潘明广名下存款4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怀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