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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7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正阳农行与曹建等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曹建,刘德力,陈民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5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广顺,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建,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德力,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民主,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建、刘德力、陈民主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曹建、刘德力、陈民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广宾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0日地点:执行局审判员:史学金何希贵李强记录人:师广宾评议: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建、刘德力、陈民主借贷纠纷一案。介绍案情: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建、刘德力、陈民主借贷纠纷一案。我局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工商局无财产可供执行。史学金发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建、刘德力、陈民主借贷纠纷一案。既然各项手续已送达给被执行人曹建、刘德力、陈民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正阳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何希贵发言:同意终结正阳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强发言:同意两位局长的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终结正阳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