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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健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885号原告:徐健,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南杨村三村XXX号。被告:陈伟,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浦南村横楼115号1室。原告徐健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徐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霞审 判 员 蔡 龙 兴人民陪审员 郑 志 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蓉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