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卓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卓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43-1号申请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书院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蒋利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卓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22号。法定代表人董建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建林,男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长沙市卓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6318.57元及违约金,负担诉讼费2013元,执行费2544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卓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林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