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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云兰与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兰,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川0681民初1907号原告刘云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豹,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盛和村十二社。法定代表人廖泽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兰诉被告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兰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此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