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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湘陵与曹双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湘陵,曹双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912号原告曹湘陵,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曹双枚,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湘陵诉被告曹双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湘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湘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湘陵负担。审 判 员  李鑫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