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湘陵与曹双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湘陵,曹双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912号原告曹湘陵,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曹双枚,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湘陵诉被告曹双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湘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湘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湘陵负担。审 判 员 李鑫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