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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平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林平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577号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9099-5),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园公寓9幢(西)五层B座。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平雷,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平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平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平雷返还原告款项10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林平雷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损失4379元(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算至2016年2月16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65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23日,原、被告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77480916020242的《个人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118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世茂江滨花园瑞景湾7幢1单元1203室房产,原告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3月27日,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判决。2015年10月23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月13日,法院扣划了原告银行存款1050000元用于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现原告已履行相应担保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林平雷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请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被告未按约向银行还本付息,原告代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未归还欠款,还应支付原告垫付款项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平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050000元;二、被告林平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林平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289元,由被告林平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栋佳人民陪审员  江胜根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