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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字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明斌与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明斌,张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字98号申请人贾明斌,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桂玲,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贾明斌与被申请人张桂玲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桂玲价值4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桂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张桂玲价值4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