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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友鑫与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友鑫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942731。法定代表人:刘远炳。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艳,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芷然,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友鑫,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8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远炳先生的身份证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并且被上诉人的常住办公地址也在广州市花都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