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民初1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严明诉烟台明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烟台明威海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3430号原告:严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被告:烟台明威海鲜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卫耿新,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严明与被告烟台明威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严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