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与丹凤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丹凤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1行初24号原告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法定代表人李炜,系该公司投资人。被告丹凤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芝芬,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诉被告丹凤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凤县李炜建筑模板厂负担。审 判 长  闵西尧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