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占正光与胡俊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正光,胡俊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748号原告占正光。被告胡俊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正光诉被告胡俊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胡俊珠现已外出下落不明,按原告占正光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占正光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占正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送达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占正光不能提供被告胡俊珠可供送达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亦不缴纳公告送达费用,本案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占正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成姜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田学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劲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