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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安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闫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闫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闫某某、乔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0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闫某某偿还借申请执行人安某人民币26万元及其利息(计息从2014年11月2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闫某某、乔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闫某某、闫某某、乔某某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2016)陕0823执恢170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彩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