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菱悦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益达利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菱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益达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812号原告:佛山市菱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畅兴。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益达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朱彩友。原告佛山市菱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益达利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20日,原告佛山市菱悦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菱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4.6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丽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