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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英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自强里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7005-1。法定代表人:龙德芬,经理。被执行人:罗英,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罗英未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现金资产。前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经其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疾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