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854号原告:陈国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凤,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予,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陈国华与被告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国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国华未交纳。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