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