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盛嵘申请宣告死亡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盛嵘,住吉林市。申请人盛嵘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盛嵘称,申请人盛嵘与被申请人孙长吉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4日晚十点,被申请人孙长吉从家走出未归。次日,申请人得知在本市临江大桥打捞跳江之人没有救出,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临江派出所出现场,经申请人辨认,跳江之人遗留下的衣物、腰带系孙长吉的物品。孙长吉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长吉,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系申请人盛嵘系的丈夫。2012年11月24日22时许,孙长吉在本市临江门大桥跳江,匿名人报警,警察及时赶到现场,现场发现跳江人孙长吉遗留下衣物、腰带物品,孙长吉未被救出,现下落不明,经盛嵘多方查找,未果。申请人盛嵘申请宣告孙长吉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长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孙长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4日22时许在本市临江门大桥跳江,经公安机关出警证明,被申请人跳江后未能被救出,系意外事故,至今已满两年,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符合被宣告死亡法定情形,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孙长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鞠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