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成通与吴林杰、吴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通,吴林杰,吴焕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694号原告:郭成通,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吴林杰,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吴焕锦,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郭成通与被告吴林杰、吴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成通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成通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郭成通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吴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