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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0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0034号原告:杜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田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某银行存款36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占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