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舒慧英、周成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慧英,周成林,江西省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舒慧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成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西省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舒慧英申请执行周成林、江西省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成林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江西省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456号判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