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颖与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211民初2277号原告李颖,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夷山大街中段南正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长川,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颖诉被告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起诉要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团购预留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认购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请求,并同意尽快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李颖购房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保全费为1070元,共计2220元,由被告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徐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