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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与郑少云股东出资纠纷2016民辖终31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少云,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少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世旭。上诉人郑少云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少云上诉认为:其住所地为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经查明,涉案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之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由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