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红军与孙先国、肖根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红军,孙先国,肖根廷,申照红,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第2857号原告申红军,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先国(又名孙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根廷,男,成年。被告申照红,男,汉族。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红军诉被告孙先国、肖根廷、申照红、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世虎代理审判员 : 谢 超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