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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红军与孙先国、肖根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红军,孙先国,肖根廷,申照红,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第2857号原告申红军,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先国(又名孙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根廷,男,成年。被告申照红,男,汉族。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红军诉被告孙先国、肖根廷、申照红、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世虎代理审判员 : 谢 超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