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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柳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柳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浏万路。负责人刘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柳田香,女,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柳田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借款本息共计39238.92元,现因被执行人柳田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