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松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冯某,严某甲,王某甲,陈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刑初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系被害人王某戊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系被害人王某戊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甲,系被害人王某戊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松,无业。被告人陈松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凌冲,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冯某、严某甲、王某甲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冯某、严某甲、王某甲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成、被告人陈松及其辩护人凌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陈松与被害人王某戊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有意思休闲餐厅二楼,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扭打,后被害人王某戊用脚踹被告人陈松,被告人陈松抓住被害人王某戊的脚往上抬致王某戊往后倒并将过道的花盆压碎,王某戊遂拿起花盆碎片砸陈松。被告人陈松掏出随身携带的长约30CM的双刃尖刀对着王某戊右腋下、左腿各戳一刀,并将刀弃在现场后逃离。被害人王某戊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戊系左股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被告人陈松在盐城市亭湖区耿伙新村一组2号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作案工具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松的供述与辩解,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接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松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30891.5元、死亡赔偿金6869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259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损失18000元、交通费10000元、食宿费25300元、医疗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983705.5元。庭审中,被告人陈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凌冲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陈松与被害人王某戊(男,殁年26周岁)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有意思休闲餐厅二楼,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扭打,后被害人王某戊用脚踹被告人陈松,被告人陈松抓住被害人王某戊的脚往上抬致王某戊往后倒并将过道的花盆压碎,王某戊拿起花盆碎片砸陈松未砸中。被告人陈松掏出随身携带的长约30CM的双刃尖刀对着王某戊右腋下、左腿各戳一刀,并将刀丢弃在现场后逃离。被害人王某戊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戊系左股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被告人陈松在盐城市亭湖区耿伙新村一区2号居民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刀,被告人陈松当庭辨认为其现场使用的作案工具。2.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2015)18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8日,民警对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162号有意思茶餐厅进行勘查,并提取现场血迹等。次日,民警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165号领香餐厅北侧巷子由西向东摆放的第二只垃圾桶内侧提取一柄双刃尖刀。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0日,民警对耿伙新村七区22号被告人陈松的租住处进行搜查,发现磨光机一部,砍刀一把。3.鉴定意见(1)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毒物)字(2015)3694号物证检验意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尸检)字(2015)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某戊系遭他人用锐器刺戳致左股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戊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6毫克。(2)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物)字(2015)1933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证实①所送的“门口东1.1米、4.8米、6.6米处血迹”、“一楼吧台东侧、楼梯台阶上、二楼楼梯口、二楼过道地面、二楼北侧大厅地面血迹”、“王某戊左右手指甲、身上及上身毛衣、牛仔裤血迹”、“陈松上身毛衣、下身牛仔裤、鞋子、袜子左血迹”上均检出人血,从中提取到DNA,其STR分型结果与“王某戊心血”的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比率为2.75*1019;②所送的“二楼楼梯口北侧第二张桌子烟灰缸内烟蒂”上提取到DNA,其STR分型结果与“王某丙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比率为1.37*1018;③在送检的“衣服”上检见人血,从中提取到DNA,其STR分型结果与“王某戊心血”的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比率为2.75*1019;④“王某乙血样”、“冯某血样”作为嫌疑亲代样本,“王某戊心血”作为已知子代样本,三者的STR分型结果符合亲缘关系,似然比率为3.28*1012。4.书证(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接处警综合单、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民警接群众报案到盐马路有意思餐厅,现场有大量血迹,嫌疑人在耿伙新村一区2号居民家中被抓获,被害人王某戊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3)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编号111500348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320902020152582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盐公交决字(2015)第320900-292055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租赁合同等,证实陈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同年11月9日分别从盐城驰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用苏J×××××现代酷派汽车一辆和苏J×××××号马六汽车一辆。2015年10月28日22时15分,陈松驾驶苏J×××××轿车,因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决定罚款1000元。2015年11月14日21时陈某甲驾驶苏J×××××号轿车在南环路与顾冬驾驶的苏J×××××号汽车发生碰撞,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顾冬驾驶机动车判断操作失误,负事故次要责任。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依法调取的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领香餐厅门前、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录像、接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2015年11月18日23时许一人从盐马路路西非机动车道跑到机动车道,后翻过路中间围栏向东,后面五人追赶,当晚被害人王某戊被送到医院抢救,民警到盐马路有意思餐厅现场勘查及在居民家中抓获被告人陈松的相关情况。6.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王某丙(“小震”,被告人陈松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其与陈峰、陈松、陈某甲在盐马路有意思店二楼卡座见面。因为陈某甲和夏某的汽车租赁公司有债务纠纷,王某戊等人来找陈某甲。王某戊跟陈松说:“妈妈个B的,叫你去签个字为什么不去签呢”。陈松说:“当事人陈某甲在这边呢,你不去和当事人说,和我说什么东西。”他们说了吵起来,王某戊把陈松一推,陈松用脚把王某戊踹倒在地,王某戊爬起来和陈松打。夏某等人上去把两人拉开,王某戊捡了一块花盆碎片砸陈松,陈松就生气了,他从右后侧腰部拔出一把刀,朝王某戊冲过去,拿刀戳王某戊,具体戳到什么部位其没有看到,其拦着租赁公司的人回头看到王某戊已经躺在地上,身上淌着血。陈松把手上刀插在旁边盆景里,让其把刀带走。租赁公司的人把王某戊抬走,陈松也下楼向南跑,后面有人追。其把陈松戳人的刀从盆景里面拔出来,脱下外套把刀裹起来,下楼走到有意思南边巷子,把刀插在西向东第二个垃圾桶里,然后走了。王某丙辨认出陈某甲、陈某乙、帮陈松丢掉的凶器刀、用刀戳人的陈松、被戳伤的王某戊,指认丢凶器的垃圾桶,案发地点有意思餐厅。(2)证人陈某甲(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7日,其让陈松帮忙送朋友,开的是夏某的驰安汽车租赁公司的苏J×××××酷派汽车,车子被交警查扣,其答应替陈松处理驾驶证过期的事。后夏某的朋友王某戊冒充陈松签了字,其就搪塞陈松说需要签字再找他。2015年11月9日,其到夏某的租赁公司,将酷派换了辆马六。2015年11月14日晚上,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撞坏了,夏某让其赔2万元,其没钱跑了,后夏某让其去签字,其没同意。2015年11月18日,其与王某丙、陈峰在盐马路有意思二楼见面,陈松过来说其欠他人情,他的右后腰有把刀。这时,王某戊过来把桌子一拍说:“叫你签个字,你为什么不去签。”陈松以为是说他,就也把桌子一拍说:“陈某甲打电话叫我不去签字的。”其跟王某戊说:“你把字签掉了,叫人家怎么签?”王某戊说:“我替你把字签掉了。”陈松就说:“怪不到把我撇了。”这时陈松就和王某戊对骂,接着两个人动手打起来。其就下楼走掉了。陈某甲辨认出陈松、王某戊。(3)证人陈某乙(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其与王某丙、陈松、陈某甲在有意思二楼见面。王某戊过来说,妈妈个逼的,不关你的事情叫你签个字不能签吗?不知道王某戊是对陈某甲还是陈松说的。陈松听到这个话也立即骂了王某戊一句,王某戊先把陈松一推,陈松踹了王某戊腿一脚,接着两个人扭打在一起,后来王某戊不知怎么跌倒的时候把瓷花盆打碎了,王某戊站起来捡一块瓷花盆碎片砸陈松,没有砸到。这时,陈松突然用右手从后背掏出一把尖刀,捅了王某戊腿上一刀。当时其视线被挡住了,后来听说王某戊胸口也被捅了。陈某乙辨认出王某戊、陈松、王某丙、陈某甲。(4)证人王某丁、蔡某、廖某、邹某、骆某、张某甲、熊某(均为有意思店员工)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上11点多钟,二楼北侧卡座两男的打架,有人受伤流血。(5)证人张某乙(被害人王某戊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上,夏某说有人租车出交通事故,现在要找她签字走保险,让其、王某戊等人一起去耿伙新村有意思。王某戊先上二楼,和楼梯口北边第一张桌子坐的三男一女谈话。过分把钟,王某戊跟其中一个男的(陈松)吵起来,陈松突然站起来,用头朝王某戊的头上一撞,接着又踹了王某戊肚子一脚,王某戊被踹倒在地上,爬起来跟陈松打。王某戊用脚踹陈松,陈松把王某戊的脚一抓往上一抬,王某戊就摔倒在地上,把身边花盆撞碎了。其准备上去劝架,但人太多挤不进去,视线也被挡了。后其看到陈松从右侧腰间抽出一把刀,冲向王某戊对着上身一挥,王某戊就倒在地上了。陈松继续用刀要刺王某戊,王某戊翘起左腿挡,陈松就用刀朝王某戊左大腿猛刺了一下,刀抽出来后插到花盆里。王某戊裤子上有很多血,他说“快送我上医院”,大家就抬王某戊下楼。陈松往南跑到耿伙新村巷子一户人家里。其和夏某等人在门口堵着,不久警察来把陈松抓住了。张某乙辨认出用刀捅伤王某戊的男子为陈松。(6)证人严某乙(被害人王某戊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上,夏某叫其和王某戊等人去盐马路有意思,找个女的谈保险签字的事。王某戊比其先上有意思二楼,其看到王某戊想拿脚踹陈松,陈松就捧脚把王某戊摔倒在地上,王某戊倒下来把花盆砸碎了,王某戊拿了一块花盆碎片砸陈松。陈松从右侧腰间拔出一把双刃刀,朝王某戊右侧腋下捣了一刀,王某戊被捣后身子倒下去,陈松又上去,王某戊抬左腿想踹陈松,陈松拿刀又朝王某戊左侧大腿捣了一下,后陈松就再没什么行为,王某戊这时候站起来喊“快点上医院”,之后就瘫坐在地上,腿上流了很多血,其和董某、夏某等人一起上去扶王某戊,把他抬了送医院抢救。严某乙辨认出王某丙、拿刀戳伤王某戊的青年为陈松。(7)证人潘某(被害人王某戊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其和夏某等人到盐马路有意思找陈某甲,王某戊先上楼,其看到夏某抱住陈松,陈松用力一转身,把夏某甩到旁边,从右侧腰间抽出一把刀,对着王某戊上身戳了一刀,王某戊倒在地上,陈松又拿刀冲向王某戊,王某戊用腿蹬陈松,陈松右手拿刀戳了王某戊腿一刀,王某戊躺在地上,血直往外冒,当时王某戊人还是清醒的,大家就把王某戊抬了送医院。其和夏某等人追陈松到耿伙新村一间民房,警察来抓住了陈松。潘某辨认出拿刀戳王某戊的陈松。(8)证人夏某(被害人王某戊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初,其租给陈某甲的酷派轿车被交警查扣,开车的陈松驾驶证过期,处理时要陈松到场签字他没来,王某戊就替陈松签了字。2015年11月初,陈某甲开车出了事故,她不肯配合做保险理赔手续。2015年11月18日晚上,其和王某戊等人到盐马路有意思找陈某甲。王某戊先上楼,其上去看见王某戊和陈松撕扯在一起,他们对骂。王某戊用脚踹陈松,陈松抱王某戊腿往地上一扔,王某戊跌在地上把花盆打碎了。王某戊爬起来用花盆碎片砸陈松,没有砸到。其上去拉着陈松,陈松身子一转把其甩开,等其反应过来看见王某戊已经跌在地上,陈松手上的刀插在王某戊左大腿上,然后陈松把刀拔出来插在花盆里。王某戊说:“赶紧送我上医院。”大家就抬王某戊去医院。其和潘某、孙某等人追陈松到耿伙新村一间民房里,警察过来把陈松抓走。夏某辨认出陈某甲、捅伤王某戊的小青年为陈松。(9)证人孙某(被害人王某戊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上,其和夏某等人到盐马路有意思去找陈某甲。王某戊先上楼,陈某甲认出王某戊就准备走,王某戊站在陈某甲桌子旁边说“叫你去签字你为什么不签。”陈松搭话和王某戊吵了几句,接着两人对骂。陈松用头把王某戊脸一撞,接着一脚把王某戊踹倒在地,王某戊跟陈松扭打在一起,夏某他们上去拉架,王某戊用脚踢陈松,被陈松抓着脚往上一抬,王某戊摔倒把花盆碰碎了,王某戊再次站起来和陈松打,两个人打到北面过道那边,这时王某戊喊一声“赶紧送我上医院”,其看到王某戊腿流血。之后陈松跑到别人家里去,被警察抓住了。孙某辨认出陈某甲、与王某戊打架的陈松。(10)证人董某(被害人王某戊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上,其和夏某等人一起去有意思餐厅。王某戊和一个男的在二楼打架,王某戊被那个男的摔了一个跟头躺在地上,王某戊用脚踢,那个男的又冲上去,之后其听到王某戊喊,“快送我上医院”。其送王某戊去医院抢救。(1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夏某在找陈某甲处理事故。2015年11月18日晚,朋友王某丙告诉其陈某甲在盐马路有意思餐厅,其就转告给夏某。彭某辨认出王某丙。(12)证人仇某(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11点半,送来一名受刀伤男子叫王某戊,右腋下一刀刺伤,左大腿处一刀贯穿伤,经抢救于凌晨0时35分宣布死亡。(13)证人倪某、朱某(耿伙新村1区2号户主)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一个男的跑到其家躲在东南房间,几个人围在外面,后警察来将男子带走。朱某、倪某辨认出冲进其家的男子为陈松。(14)证人严某丙(被告人陈松的女朋友)的证言,证实陈松喜欢做刀,平时有带刀出门防身的习惯。2015年11月18日晚上陈松带了一把自制刀离开住处。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松供述,2015年10月份一天,陈某甲叫其开车送人,因驾驶证过期,车子被民警查扣。陈某甲说车是租赁公司的,约好和其一起去取车,她交200元罚款,为其补办驾驶证。后来陈某甲没有让其去签字就把车提走了,也没给其交200元驾驶证超期罚款,其就想找陈某甲理论。2015年11月18日其听说朋友小震、小峰约陈某甲见面,就跟着他们到大庆路的有意思餐厅。因为之前被人砍过,其出门时习惯性带了一把自制匕首别在裤腰带里。其和陈某甲、小峰、小震坐在二楼靠楼梯口一张桌子,突然陈某甲头一低,说租赁公司人来了,其想到听说陈某甲把租赁公司车撞坏的事。这时王某戊已经上了楼梯,拍桌子骂:“小逼样的,叫你签字为什么不签”,还对其吐了一口烟,其莫名其妙被骂,还被吹香烟挑衅,就非常生气,问他想做呢,他问其想做呢,两人吵了起来。王某戊把其一推,其用头把他头一撞,一脚把他踹倒在地,王某戊又爬起来踹其,两人拳打脚踢到北边通道上。王某戊踹其时,其把他脚一抬,王某戊往后躺摔在地上,把身后的花盆压碎了。王某戊站起来拿花盆碎片砸其,被其让掉。其非常生气,心想不能等他再来伤害自己,就甩开夏某,拿刀冲上去戳了王某戊右胸一刀,之后王某戊还伸腿踢其,其更加生气,就狠狠地刺了他左大腿一刀,有血冒出来,当时心里有些害怕,就把刀随手插到花盆里。其让小震把匕首丢掉,然后下楼往南跑到耿伙新村一户人家,把门反锁。后来民警来将其带走。被告人陈松辨认出小峰为陈某乙、小震为王某丙、被其戳伤的男子为王某戊、租赁公司老板夏某,作案工具刀,指认作案地点为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有意思22店,藏匿地点为盐城市亭湖区耿伙新村一区2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2015年12月5日盐城港汇国际酒店住宿费、餐饮费发票各一张,金额分别为10800元、14500元,2015年12月6日江苏快鹿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包车费发票一张,金额为8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天,被害人王某戊看到陈松、陈某甲等人,即上前质问,先动手推陈松,又用脚踹陈松、拿花盆碎片砸陈松,双方均有斗殴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王某戊对案件起因及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松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3089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酌定赔偿人民币10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计赔偿人民币40891.5元。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冯某、严某甲、王某甲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891.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辛立林代理审判员 孙 婕代理审判员 周 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淼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