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2民催17号申请人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则顺。申请人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柳州分行承兑汇票(票号3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柳州市霖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中国光大银行柳州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汤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