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红劳与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红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薛山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劳,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红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涉案房屋位于三××市××路与崤××处,即合同履行地在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案件的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辖管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敏英审 判 员 郭相耀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