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申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邵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杨桑成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杨桑成,王爱琴,赵麦琴,杨丽莎,杨某,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李功,李国利,河南省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震,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桑成,男,1941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受害人杨金文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琴,女,194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杨金文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麦琴,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受害人杨金文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丽莎,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杨金文之长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杨丽莎、杨某法定代理人赵麦琴,基本情况同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邓秋红,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钢一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生明,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号。负责人赵瑞,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功,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博爱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国利,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有福,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邵震因与被申请人杨桑成、王爱琴、赵麦琴、杨丽莎、杨某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沁阳支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安阳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李功、李国利、河南省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三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邵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