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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刑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覃某5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5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5刑1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5,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公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5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谢德旭、被告人覃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5月份起,被告人覃某5在上林县××镇××村××庄××号自己的家中,向村民卖“香港六合彩”特别号码进行赌博。2015年8月4日晚,盘某、石某2、韦某及覃某4四人先后来到覃某5家的二楼客厅,向覃某5购买“香港六合彩”特别号码参与赌博。其中,覃某4购买了人民币144元、石某2购买了人民币100元、韦某购买了人民币80元的特别号码。至晚上20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覃某5的家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赌博的盘某、覃某5等5人,并从覃某5的家中搜出赌资人民币560元、“香港六合彩”赌博登记存根46张及统计簿共计11张。经统计,覃某5共收得的赌资有人民币55216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覃某5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份起,被告人覃某5在上林县××镇××村××庄××号其家中,以“香港六合彩”赌博形式接受他人投注。2015年8月4日晚20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覃某5家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覃某5及参赌人员盘某、石某2、韦某、覃某4等5人,并从覃某5家中搜出赌资560元、“香港六合彩”赌博登记存根及统计簿等物品。截至2015年8月4日,覃某5接受他人投注的“香港六合彩”赌资共计5521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上公行罚决字(2015)01535-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保全清单、经覃某5辨认的六合彩投注存根及统计薄、证人覃某1、石某1、覃某2、覃某3、覃某4、盘某、石某2、韦某的证言,被告人覃某5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5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5在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5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5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十五日予以折抵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陆孟珍人民陪审员  蒙建成人民陪审员  韦丽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汉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