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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熊家禄、胡衍廷、熊桃荣、孙英红、孙功伟、被告段黑皮、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万川、万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熊家禄,胡衍廷,熊桃荣,孙英红,孙功伟,段黑皮,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万川,万利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号经谷春天花园*期**号商铺*********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7608-X。负责人:徐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家禄,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桥舍连环村小赤岗自然村*号附*号。身份证号:36012219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衍廷,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象山镇新增村新增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4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桃荣,女,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象山镇新增村新增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4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英红,女,1990年2月19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联圩乡大洲村孙家老基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9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功伟,男,1993年1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联圩乡大洲村孙家老基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9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黑皮,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雄溪村玉岸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1196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涂伟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湖区三经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601031944********。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川,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石歧村上东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1199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平,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石歧村上东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1197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家禄、胡衍廷、熊桃荣、孙英红、孙功伟、被告段黑皮、江西省多多汽车有限公司、万川、万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78元(已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预缴52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红龙审 判 员  彭保玉代理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