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重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桂林与刘俊涛、刘灵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刘俊涛,刘灵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重字第00032号原告:桂林,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涛,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刘灵思,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诉被告刘俊涛、刘灵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桂林负担。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尚建辉审判员  肖莞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