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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康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32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康瑞,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康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文娟、代理检察员黄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康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康瑞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建瓯53011号二轮电动车途经建瓯市水西交警岗亭路段时,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康瑞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80mg/100ml。经血液鉴定,被告人刘康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2mg/100ml。经车辆检验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发放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康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康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雯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