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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慧芳与林启翔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慧芳,林启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慧芳,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军、沈格致,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启翔,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洪、李康琦,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慧芳因与被上诉人林启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1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属于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刘慧芳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共同选择发生纠纷时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刘慧芳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